構成表見代理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代理人表現出了其具有代理權的外觀;二是相對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且善意無過失。雖然2006年修訂后的《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
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但從實踐情況看,在公司設有董事長的情況下,由董事長擔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況是普遍現象。并且,董事長雖不一定同時擔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據《
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其相較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員顯然享有更大的權力,故其對外實施的行為更能引起交易相對人的合理信賴。同時,作為公司的股東,且在簽訂涉案擔保
合同時持有公司的公章,盡管刑事判決已經認定該公章為私刻,但結合在公司所任特殊職務以及股東身份等權利外觀,已經足以讓交易相對人產生合理信賴,讓其負有對公章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的義務,對于相對人要求過于嚴苛,不利于保護交易安全。綜上,法定代表人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公司應對涉案債務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