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在法律上的定義為夫妻雙方經協商后決定注銷合法夫妻的身份。
離婚的原因有很多,無論是什么樣的原因,走到
離婚這一步都是我們不希望看到的,因為但凡涉及
離婚,就會提到財產分配這個傷感情的話題。根據
離婚的情況不同,財產分配也對應著相應的處理方式,許多人可能會問,如果夫妻一方出軌
離婚財產分配是怎樣的?今天,我們就來和您聊聊這個問題。
一、
離婚的判定標準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
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
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
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
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
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
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
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
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
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過錯方又
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
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
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
離婚時財產分配的特殊情況
離婚時對財產的分配原則上婚后財產是一人一半。但也有特殊情況,如下:
1、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3、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一方出軌
離婚財產分配
根據《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其實,
離婚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感情不和,有的是婚內出軌,也有其他情況不得不
離婚的。但既然已經走到這一步,
離婚后的問題就要處理好,財產的劃分是尤為重要的一項。一般法院會優先按照夫妻雙方協商的結果處理,協商不成的再走公平的審理程序。夫妻一方出軌
離婚財產分配是個較特殊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法院的判決結果一般會偏向為被出軌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