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的使用人,為了學習、研究計算機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儲存軟件,不視為侵犯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使用人可以不經軟件
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另有規定外,是侵犯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的行為: 一、未經軟件
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件
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六、復制或者部分復制
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七、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
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八、故意避開或者破壞
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而采取的技術措施; 九、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十、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
著作權人的軟件
著作權的; 十一、其他違反軟件
著作權的行為。 侵權人有上述第一---五條和第十一條行為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有上述第六---十條的侵權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