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也就是說,當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主張優先受償。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建設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所以發包人或其它債權人,不能因抵押和其它債權對抗承包人實現工程款的優先受償。
但承包人行使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時,不是想用就用的,是有一定條件的:
1、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
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逾期未行駛的,優先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