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由此可見,承包人行駛優先受償權時,并沒有受到已完成
建筑工程的是否已驗收的影響,只由在
建筑工程
合同約定是在驗收合格后再付工程款的,才涉及到這類問題。
但在實踐中,已完成
建筑工程未驗收有不同的情況,在面對這些不同情況時,承包人都可以主張優先受償工程價款:
1、
建筑工程已竣工,承包人提交了驗收資料,但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驗收。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后,無正當理由在
合同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未組織竣工驗收,其又以工程未驗收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法院是不會支持的。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發包人故意不驗收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行駛優先受償權。
2、
建筑工程已經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人已經實際使用的,也不能以未驗收為由不付款,承包人可要求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