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是只承擔
違約責任,還是即承擔
違約責任又要支付欠款利息,上沒有明確規定,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決。
首先,
違約責任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在
建筑工程
合同中自愿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的,都必須予以尊重。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必須按照
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如支付
違約金等等。
其次,拖欠工程款的欠款利息,既可以遵從
合同約定的,也可以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后,在司法實踐中,對兩者能否同時適用,尚沒有形成較統一看法,不同法院有不同判決。如果
建筑工程
合同又約定了
違約責任的,有法院兩者并不沖突,可以同時適用;有法院認為欠款利息實際也是
違約責任的一種,因而在承擔
違約責任后,就不能計算欠款利息了。
所以,當因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時,承包人能否既要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又要其支付欠款利息,就要看法院和辯護律師的功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