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工程
合同對這類情況有約定的,應該按照
合同約定處理,承包人根據
合同約定要求發包人賠償相應的停工、窩工等損失。
2、
建筑工程
合同無約定的,承包人也可以依法要求發包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在實踐中,因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導致停工的,通常可以要求賠償以下費用:
(1)人工費。如工人窩工費和工資上漲費、外增加的人工費等。
(2)材料費。如停工期間,由于客觀原因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的費用。
(3)施工機械使用費。如由于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原因導致機械停工的窩工費、使用費等
(4)分包費用。合法分包商的索賠應如數列入總承包商的索賠款總額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