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占使用許可破產清算的含義 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三、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
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破產案件訴訟費;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以下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
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拖欠稅款;破產債權。
四、 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 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根據
商標法的規定,在發生注冊
商標專用權侵權案件時,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
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發生注冊
商標專用權侵權案件時,獨占使用許可
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獨占使用許可
合同的被許可人享有獨立的訴權。
獨占使用許可破產清算的含義是指受讓人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對
合同規定的
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讓與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時在該范圍內具有對該項
專利技術的使用權。按照這一
合同,
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圍內享有獨占使用其
專利的權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
專利人使用費。這種
合同要求
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不但不能許可第三者使用該
專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
獨占使用許可,是指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
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
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
商標,而在破產清算的時候也會受到影響。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網的律師,希望能帶給您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