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侵犯
著作權、鄰接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請求
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依受害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可以對侵權人予以
行政處罰。 侵害人和受害人對
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端,即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一)行政復議 當事人對
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
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
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 (二)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做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著作權法原第50條規定:“當事人對
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行政處罰決定書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期滿不
起訴又不履行的,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
執行。”本條內容未做修改,在序號上改為第55條。當事人對
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
行政處罰不服,不申請復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行政訴訟時效期間為3個月,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對
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
行政處罰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在行政訴訟時效期間提
起訴訟,
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