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各國對
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為原則,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規定特定種類的
合同必須具備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的
合同,簡稱口頭
合同,是指當事人只以口頭意思表示達成協議的
合同。口頭
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但是,口頭
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于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
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第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
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
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
合同的組成部分。書面
合同較口頭
合同復雜,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于主管機關和
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實踐中,書面形式是當事人最為普遍采用的一種
合同約定形式。 第三,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
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
合同時所采取的一種
合同形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
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
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
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
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我國法律對
合同的公證采取自愿原則。
合同是否須經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
合同就須公證,不經公證不生效。但對一些重要的
合同種類,法律也可以規定必須進行公證。當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賦予
合同的公證形式以證據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鑒證形式 鑒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
合同管理機關對
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式訂立
合同的一種
合同形式。鑒證是國家對
合同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鑒證的作用在于加強
合同的證明,提高
合同的可靠性。鑒證也采取自愿原則。除國家規定必須鑒證的
合同外,鑒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鑒證。對于地方性法規規定必須予以鑒證的
合同,在作出鑒證規定的行政區域內簽訂時應從其規定。 第五,批準形式 批準形式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別的
合同須采取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的一種
合同形式。這類
合同,除應由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還應將
合同書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才能生效。這類
合同的生效,除應具備一般
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
合同形式上還須同時具備書面形式和批準形式這兩個特殊要件。
合同的批準形式是國家對某些特殊類別
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
合同批準形式的,當事人不能約定或要求國家進行批準。須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合同,自始就無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認為他們之間成立了
合同。這是
合同的批準形式與其他幾種法定形式的重要區別。 第六,登記形式 登記形式是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采取將
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訂立
合同的一種
合同形式。登記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動產的買賣
合同。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視為不動產,其轉讓也采取登記形式。
合同的登記形式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規定。 第七,
合同確認書
合同確認書即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
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
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的
合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