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金融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權利人系
執行階段的形式審查內容,該認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
執行異議之訴中,被
執行的財產在案外人名下,但該財產權利來源是否合法應當納入審查范圍。
最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關于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約定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是指夫妻內部關系而言,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債務人對于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應當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況下,任由妻子將夫妻共同財產轉至女兒名下,應屬逃避債務、規避
執行的行為,法院綜合全部事實和雙方的特殊關系,對女兒賬戶凍結后其要求排除強制
執行的請求不予支持。求排除強制
執行的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