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服務期內跳槽
因為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跟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后,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就需要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
違約金。
2、有違反保密協議
員工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
合同或者違反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原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跳槽到原公司的競爭對手時,要是違反保密協議約定的,那么是需要支付相應的
違約金的。
要是在保密協議中還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的話,那么現在員工跳槽的競爭對手公司,并且還是做之前的工作的話,那么無疑同時違反競業限制條款,同樣支付
違約金。
3、有違反規定離職
員工為跳槽到下家公司不辭而別,或是未按照法定程序離職的,那么需要承擔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失賠償。
一般不辭而別跳槽的員工離職后需賠償原公司損失如下:
1、公司招聘錄用勞動者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而支付的費用,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