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紙期刊已發表的作品的行為。 報紙、期刊轉載其他報紙已經發表的作品,是《
著作權法》賦予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
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
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
著作權法》允許其他報紙、期刊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但必須遵守以下三個要求: 一、
著作權人未作不得轉載聲明的作品,才可以轉載; 二、 只適用于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三、 必須按規定支付
著作權報酬。 對于報紙、期刊轉載作品的要求,《
著作權法》的規定是: 一、 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 二、 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應經作者許可。 報紙、期刊轉載他人作品,是否應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處,《
著作權法》未作明確規定,但是轉載人應當按《
著作權法》的其他規定注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最初載登的報紙、期刊的出處,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轉載未注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的出處,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