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該怎么寫呢 ?
合同是契約精神的最集中體現,是追究
合同當事人
違約責任的最重要憑證。農村的土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雖然村民不得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但是可以在簽署出讓
合同后將土地使用權承包或出租給有需求者。那么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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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
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負責人:
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轉讓給已方的土地位于 至 ,總面積 平方米/畝。(以下稱該土地)
二,甲方保證對該土地在轉讓給乙方前沒有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也沒有將其全部或部分出資或作價入股,甲方將此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已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體組織內部成員的同意。
三,乙方將此土地用于興建住宅。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雙方協商確定此土地的轉讓價格為 元人民幣/平方米(畝),共 元人民幣,大寫 人民幣,此外,乙方再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五,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乙方將土地補償款 元人民幣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六,甲方須全力協助乙方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審批手續,辦證所需的一切稅費由乙方負擔。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后,如該土地被國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種補償款歸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組織成員不得分配補償款。
八,任何一方
違約,除應依法承擔
違約責任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轉讓價款 %的
違約金。
九,本協議定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有關管理機關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雙方確認在國土局簽訂
合同或協議只供參考,具體生效 內容以本
合同為準。
甲方:
(公章)
乙方:
年 月 日
需要出讓方和承讓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記錄在
合同中。在
合同簽署后如果有一方出現
違約行為,如出讓方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第三方,那么作為原承讓方可憑借此
合同追究出讓方的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