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
醫療糾紛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處理
醫療事故的程序。
發生
醫療事故爭議時,有三個途徑可以供當事人選擇:
(一)醫患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這是解決方式中最簡單的,但是由于雙方對于責任和賠償款數額的爭議較大,往往成功率較低;
(二)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患者及家屬均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程序為:
1、申請。
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2、受理。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鑒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
醫療機構關于重大
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
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
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交由負責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
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自受理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
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
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
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4、處理。已確定為
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同時,依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
醫療事故的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三)當事人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訴訟和一般的民事訴訟沒有大的區別,主要是要到醫學會進行
醫療事故過錯責任認定和
醫療傷殘等級鑒定,計算相應的索賠款數額。因為
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在院方,當事人主要是進行質證和答辯。
二、
醫療糾紛中索賠數額的確定和計算
(一)
醫療事故的級別確定
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
醫療機構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把
醫療事故分為四級,并對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提供了參考標準。
一級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198492613168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條例》把
醫療事故具體分級標準的權利授予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即衛生部)。2007年7月31日,衛生部以第32號令的形式公布了《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
《標準》把一級
醫療事故劃分為兩個等級,即:一級甲等
醫療事故(死亡)和一級乙等
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
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標準》把二級
醫療事故劃分為四個等級,即:二級甲等
醫療事故、二級乙等
醫療事故、二級丙等
醫療事故和二級丁級
醫療事故。
《標準》把三級
醫療事故劃分為五個等級,即:三級甲等
醫療事故、三級乙等
醫療事故、三級丙等
醫療事故、三級丁級
醫療事故和三級戊等
醫療事故。
《標準》對四級
醫療事故沒有再劃分等級,規定的標準是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醫療事故,并列舉了16種情形。
(二)
醫療事故級別和傷殘等級之間的換算
《標準》將一級乙等
醫療事故至三級戊等
醫療事故對應的傷殘等級為一至十級:
(1)一級乙等
醫療事故為一級傷殘,賠償指數100%;
(2)二級甲等
醫療事故為二級傷殘,賠償指數90%;
(3)二級乙等
醫療事故為三級傷殘,賠償指數80%;
(4)二級丙等
醫療事故為四級傷殘,賠償指數70%;
(5)二級丁等
醫療事故為五級傷殘,賠償指數60%;
(6)三級甲等
醫療事故為六級傷殘,賠償指數50%;
(7)三級乙等
醫療事故為七級傷殘,賠償指數40%;
(8)三級丙等
醫療事故為八級傷殘,賠償指數30%;
(9)三級丁等
醫療事故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0%;
(10)三級戊等
醫療事故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
您必須注意,患者及其家屬在與
醫療機構協商解決或訴諸法律時,應注意一級甲等
醫療事故不屬于殘疾,而是指受害人死亡的情況。應當向
醫療機構主張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和住宿費,但是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宜超過2人。與
醫療糾紛相關的法律知識比較多,建議您向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