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東未按照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足額繳納出資或未經合法程序抽逃出資,構成出資義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違約之債,公司債權人可以代位向股東行使債權,公司股東應在其未繳納出資、抽逃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當被
執行人公司的股東公司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抽逃出資時,依法可以追加該股東公司為被
執行人。在裁定被
執行人公司的股東公司為被
執行人并責令其在未繳納出資、抽逃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股東公司即構成本案債務人。如果股東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連帶債務,且股東公司的股東存在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抽逃出資情形,由于連續追加將引起新的復雜法律關系及追加事由的變化,實踐中除刑事追繳外一般不宜連續追加被
執行人股東的股東為被
執行人,當事人可以依法另行訴訟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