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與
醫療事故的聯系是什么 一、
醫療糾紛與
醫療事故的基本概念
醫療事故是指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
醫療活動中,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
醫療事故目前需要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
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
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
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二、
醫療糾紛與
醫療事故的聯系
(一)
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
1、提供
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要有違法、過失行為;
3、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后果;
4、違法行為與不良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二)
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首次鑒定由各區縣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由醫學會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糾紛鑒定的啟動程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和法院指定鑒定。
1、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
醫療糾紛的,并且協商一致,通過
醫療事故鑒定,來確定是否構成
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
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
醫療事故鑒定來解決
醫療糾紛的,可以由
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當地醫學會組織
醫療事故鑒定。
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
醫療事故鑒定的組織,是由
醫療糾紛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醫學會,專門設有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
如果是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委托鑒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
醫療訴訟前的協商過程中;也可以是
醫療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不過,該程序也有其特殊性,雙方共同委托的,要求
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委托
醫療事故鑒定。在這種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接受單方委托的!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單獨要求做
醫療事故鑒定的,當地的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的。
2、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的
如果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
醫療機構關于重大
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
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
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啟動
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
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屬的
醫療機構的報告組織的鑒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要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醫療事故鑒定,并且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方可以啟動。
該程序的啟動往往需要
醫療機構的報告,衛生部門認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請求,衛生部門同意、許可,才可以啟動。如果
醫療機構沒有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報告;衛生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鑒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屬提出鑒定申請,但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鑒定,或者拒絕鑒定的,則該程序是無法啟動的!患者及其家屬是可以單方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啟動鑒定申請的要求的。
如果是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的,則往往是在
醫療訴訟程序前,未進入
醫療訴訟程序的情況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往往醫學會是拒絕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當事人的協商結果,通過在訴訟中的請求和委托進行
醫療事故鑒定。
3、法院要求鑒定的
根據中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在
醫療糾紛訴訟中,
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
醫療事故鑒定的要求,啟動
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該鑒定程序在設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與其說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個訴訟權利,不如說是法律給了法官的一項權利。使法官在
醫療糾紛訴訟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駕馭庭審程序,給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據。
法院要求
醫療事故鑒定的,不需要
醫療事故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也不存在當地醫學會是否受理的問題,只要庭審法官認為必要的,就可以啟動
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患者或家屬在申請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時搜集和保護證據,如病歷資料、實物、掛號證、
醫療費單據、交通費
票據等。此外,還要認真學習《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及衛生管理法律、法規,按照醫學會的要求及時提交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相關材料,并委派詳細了解整個
醫療糾紛案件、邏輯思維清晰、會說普通話的人員參加鑒定會。
醫學會在接到鑒定申請后,會向醫患雙方發放提交材料的告知書,醫患雙方交齊鑒定材料后,由醫學會確定專家鑒定組的專家組成及專家人數,組織醫患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專家,向鑒定專家送達鑒定材料,組織召開鑒定會。在專家合議形成鑒定結論后,出具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書,由醫學會將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送達移交方或委托方。一個鑒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專家組成事故技術鑒定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由專家鑒定組的專家依據
醫療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鑒定的,所做出的鑒定結論具有法律證明效力,可以作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醫療糾紛的依據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審判
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的證據之一。
患者如果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申請再次鑒定。
根據市物價局規定,首次鑒定費用3000元,再次鑒定費用3500元。鑒定費由鑒定申請方預先繳納。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種類很多,除了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外,還有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
醫療侵權賠償案件、
醫療服務
合同糾紛等,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作是否構成
醫療事故的結論,不能完全滿足申請方其他案件的訴訟要求。
綜上所訴,關于
醫療糾紛與
醫療事故的聯系是什么的問題,我們必須清楚地知道,只有發生了
醫療事故才會有
醫療糾紛的產生。如果
醫療機構能夠比較合理正確地處理
醫療事故,患者也比較接受
醫療機構的處理結果,那么
醫療糾紛就不會出現。一旦出現
醫療糾紛就需要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可以由法院來判決賠償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