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制度,設立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一規定表明,機動車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目的在于發生
交通事故后,承辦交強險的
保險公司能夠依據
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賠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財產損失,保護受害第三者的權益。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明確了機動車在已投保交強險的情形下的責任負擔方式,即發生
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
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失按照
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程度負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車輛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即是違反了法定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這種責任的承擔與機動車是否具有過錯無關,只要事故發生就要賠償。對于限額之外的部分,則按照事故責任的認定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