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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夫妻
離婚都是因為感情變淡甚至感情破裂,而這主要也會體現在一些具體的情形上面,就包括一方出軌、有惡習等等。那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可能會導致
離婚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導致
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
二、法院不允許
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
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3、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
《民法典》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
離婚自由兩部分,但在
離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
離婚的幾點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這并不是剝奪男方的
離婚自由權,只是在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推遲了男方提起
離婚訴訟的時間,在這種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民法典》的規定提起
離婚訴訟。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4、“確有必要”的情形
(1)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婚后主動與他人發生關系而懷孕的,包括女方婚后賣淫,與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懷孕的;
(2)女方對男方的身體、生命有嚴重威脅的;
(3)女方對嬰兒有遺棄、虐待行為,不盡快解決對嬰兒將造成嚴重后果的;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后經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通過上文內容,我們知道,重婚、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都是可以
離婚的。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是不得提出
離婚的,但要注意的是,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婚后主動與他人發生關系而懷孕的,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后經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等,法院也是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