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很多當事人在處理
交通事故的時候都是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
起訴的,因此有的人就形成了固定思維,認為
交通事故必須上法院才能進行處理。那到底
交通事故是否必須上法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
交通事故必須上法院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
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
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
交通事故的證據有哪些
在
交通事故發生時,當事人未在
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由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等原因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書證,書證包括: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
交通事故證據。但以上證據經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公安機關定案的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接到當事人提供的
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之日起對
交通事故進行調查。交通警察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未提供
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
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根據實踐經驗總結得出,在對
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除非是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必須要上法院解決,否則的話,當事人完全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選擇具體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