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民主,保障人民權益,法律規(guī)定人民依法享有言論自由權。在如今這個互聯(lián)網發(fā)達時代,言論自由得到了充分體現。各大新聞各大媒體都可以依靠互聯(lián)網獲得大眾的關注度,甚至政府也依靠互聯(lián)網平臺充分吸收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但在言論自由的今天,也總是被過分解讀,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互聯(lián)網違法的發(fā)表評論侮辱誹謗他人,對群眾和社會造成不好的影響。因此,我們接下來看一看在法律規(guī)定下,利用互聯(lián)網侮辱他人和誹謗他人如何處理?
利用互聯(lián)網侮辱他人和誹謗他人如何處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lián)網安全的決定》等規(guī)定,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jié)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第四條?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fā)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lián)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
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綜上所述,國家對于利用互聯(lián)網侮辱他人和誹謗他人如何處理的問題有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解釋。過去人們對于過分解讀的“言論自由”總是手足無措,但在如今的法治社會里,互聯(lián)網行為也是需要遵法守法的。因此,希望您能夠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共同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