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普遍存在物業服務企業缺乏服務意識,公共設施維護不到位、垃圾清理不及時、車輛亂停亂放、安保措施不力等問題。各位業主平時要注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在物業公司服務不力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權解除、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
合同期滿后,業主委員會選擇與新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協議,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新的物業服務企業,配合新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如果原物業服務企業不予配合物業設施及資料的移交,拒不退出小區,物業公司無權要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
合同終止后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可以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