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工作崗位一般是在入職的時候就需要確定清楚的,這樣雙方才能知道該員工是否適合該崗位。但現實中,也有可能出現工作一段時間后變更員工工作崗位的情況。不過有的單位確實很隨意的進行變更,那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單位可以隨意變更員工工作崗位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單位可以隨意變更員工工作崗位嗎?
《勞動法》第十七條是關于勞動
合同變更的規定,即訂立和變更勞動
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勞動部的這一規定,變更工作崗位應被視為勞動
合同的變更,應按照變更勞動
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變更勞動
合同應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如要變更員工的勞動
合同,應事先與員工協商,征得員工的同意后才能變更。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三十一條是關于解除勞動
合同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因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
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則應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
合同并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當然,如果勞動者不愿接受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調整,應當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
二、勞動
合同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勞動
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
合同。但是,在履行勞動
合同過程中,由于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或者職工勞動、生活情況的變化,也可以變更勞動
合同。
勞動
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的勞動
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勞動
合同的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況,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法定變更是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
合同(變更的內容也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無論是協議變更,還是法定變更,只限于對勞動
合同的某些內容的變更,不能對勞動
合同的當事人進行變更。
允許變更勞動
合同的條件是:
1、訂立勞動
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
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
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
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
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
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
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關于員工的工作崗位,確定之后一般會明確的寫入勞動
合同當中。而變更員工工作崗位其實也就是對勞動
合同當中的具體條款內容進行變更,雖然允許當事人這樣做,但卻不能讓單位隨意的進行變更,否則就有可能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