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因開發商未按照約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購房者行使解除權解除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
合同》情形時有發生,在按揭貸款買房模式下,由于《商品房預售
合同》的解除又導致購房者與貸款銀行簽訂的《借款
合同》、《抵押
合同》因
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亦被解除。在此情形下,購房貸款本金及利息應如何返還?
1.因出賣人(開發商)未按照約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預售
合同》解除,《借款
合同》《抵押
合同》因
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亦被解除,應由出賣人將收取的購房貸款本金及利息返還擔保權人(貸款銀行)和買受人(購房者),而買受人不負有返還義務。
2.《借款
合同》相關格式條款要求購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購房屋亦未實際占有購房貸款的情況下歸還貸款,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購房者的責任,該格式條款無效,對購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3.涉及商品房買賣
合同和商品房擔保貸款
合同雙重法律關系,因開發商
違約不能交房導致各方
合同解除,但卻實際占有使用購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銀行的按揭貸款;銀行依據
合同約定既享有抵押權,又同時享有對開發商、購房者的債權;購房者未取得房屋,卻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償還按揭貸款。若按
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則在購房者對
合同解除無過錯的情況下,仍要求其對剩余貸款承擔還款責任,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負擔,各方權利義務失衡,有違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