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一、
離婚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可見,
離婚時必須處理財產、債務問題,其立法意圖是為減少訴累,維護家庭穩定、社會和睦。
因為
離婚一般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在
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負擔問題,其實是訴的競合,
離婚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負擔存在主從關系,而將案由定為
離婚。
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負擔問題,這種訴的競合,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定的,從民事訴訟理論的角度分析,應該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
因此,除非是在
離婚問題解決后另行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才是單一的案由。否則根據《民法典》,在
離婚案件中,有財產、債務的,就需要一并處理。
審判實踐中,有的
離婚案件對于
債權債務雖然做了處理,但對于一些似是而非的
債權債務沒有處理。其實,因為似是而非不予認定是可以的,但不做處理不行,不能退避三舍,避而不談,也影響司法權威與社會穩定。
或許是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影響,
離婚時的
債權債務更是各說不一,處理債務時更是欠條滿天飛,往往又都是雙方的親戚朋友,實際上,借錢也只能找親戚朋友,認定的確困難。但困難歸困難,法官不能拒絕裁判,應該根據證據規則與生活經驗作出認定。
與此相反的是物極必反,有的人主張,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讓債權人參加
離婚訴訟。其實,
離婚訴訟只有原被告兩個當事人,即使是雙方所生子女,雖然未成年,必須解決撫養問題,但也并非案件當事人。能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的,只能是案件當事人,債權人自然不能參加
離婚訴訟,這既不符合訴訟法的規定,也影響訴訟效率,否則
離婚訴訟就會變成
債權債務糾紛,就會喧賓奪主,本末倒置。
離婚訴訟雖然必須處理
債權債務問題,但是,
離婚訴訟與
債權債務并非必要的共同訴訟,
離婚案件的人身性、隱隱秘性,限制了
債權債務人作為案外人,因此,債權人不能參與訴訟。
當然,債權人不能參加
離婚訴訟,這是從狹義上說的,是指債權人不能以當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但并不排除其作為訴訟參與者參加訴訟。審判實踐中就經常出現債權人以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情況。當然要,
債權債務人是不是作為證人參加訴訟,由當事人自己提出名單,法院審查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
離婚時的
債權債務處理中,
債權債務人雖然由于
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沒有參加訴訟,但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該通盤考慮,盡力維護
債權債務人的利益。要明確夫妻關系的特殊性,除了明確約定外,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財產上是共有關系。《民法典》第309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夫妻對于財產沒有約定的,視為等額共有。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在
離婚案件共同債權處理中,因為
離婚雙方是共同債權人,本來每個債權人都可以主張全部債權,因為雙方
離婚,對于債權必須作出劃分,夫妻一方只能主張劃分在其名下的債權。一般情況下,應該平均
執行,當然這不排除根據婚姻法規定,照顧女方,一方因過錯不分或少分。為了便于論述,本文只按平均分割的常態論述。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則不能一分了之,因為這是一種連帶債務,每個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債務。
因為在
離婚后,一方的清償能力可能有變化,不足以清償債務,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此應該由
離婚雙方各負連帶責任。有些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為了省事,略去雙方互負連帶責任,存在不妥。即使是雙方就共同債務達成調解協議,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也應該同時約定對于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使沒有約定,在
離婚法律文書中不作表述,也不影響其連帶責任的承擔,因為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法院判決雖然具有既判力、
執行力,但是其既判力、
執行力一般應當在當事人之間生效。除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判決對第三者可以形成判決效力外,既判力和
執行力均不及于第三人。
離婚法律文書的
執行力也僅限于原被告當事人,對于案外人并無
執行人,否則就會涉及無辜,侵害案外人的權益,因為其并未參加訴訟,不能保證其訴訟和抗辯的權力。
因此,即使法院在
離婚案件中處理了
債權債務,但
離婚雙方作為債權人,也不能就此判決書、調解書,申請
執行債務人,其他債權人也不能就此法律文書申請
執行債務人。而且,許多債權人也并不持有法律文書,甚至于不知曉其內容,自然不存在申請
執行的情況。但是,農村熟人社會,對于
離婚家喻戶曉,許多債權人又作為證人參與了訴訟,特別是在其與
離婚一方有親戚朋友關系的情況下,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保護一方,減輕其負擔,往往就會申請
執行。
其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有的法官也據此認為上述申請
執行符合立案條件,并受理
執行,這其實是明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
執行員
執行。”因此,無論是 判決書、 調解書,還是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
執行的法律文書,都只有案件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因為法律文書的
執行力只限于當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
既然如此,
離婚案件中
債權債務的處理,處理也只能是處理,對于作為
離婚案件案外人的
債權債務人來說沒有
執行力。有些人就因噎廢食,主張對共同
債權債務,只作認定不作劃分處理。
而這樣做也并不正確。因為對于
離婚案件
債權債務的處理,是婚姻法的基本明確要求,處理了雖然不能強制
執行,但仍然具有法律意義。當事人可以據此主動履行,司法實踐中,許多
債權債務就是主動履行的。而且,
離婚雙方也可以以此作為平衡共同
債權債務的手段。共同
債權債務的有名有姓,明確處理,其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在以后的
債權債務糾紛作為證據,可以定紛止爭,防患于未然,自然不可不處理。
我國民法
離婚的
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首先要看夫妻雙方是否有協議,有協議就按照協議來辦理即可,如果雙方無法協商,那么可以訴訟,法院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和照顧子女等原則來劃分
債權債務,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雙方是有連帶責任的,當然債權可以根據雙方是否存在過錯而少分,主要還是看法院的判決。
二、
債權債務的規定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
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有協議則按協議處理即可,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那么可以向法院
起訴,法院會根據相應的份額以及照顧子女等原則進行劃分,當然債權可以根據是否有過錯而不均分,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有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