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名譽侵權
《民法典》中,人格權編,對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進行保護。其中比較復雜和難以把握和認定的是侵犯名譽權糾紛問題。我們從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民法典》第1024條)”的法律規定來看,對名譽和名譽權的侵犯主要是侵權人在主觀方面是有故意的或者是重大過失的,其表現方式是侮辱和誹謗的方式,而且其結果是因此造成是被表現的自然人的品德和能力的社會評價的降低。如果行為人不是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或者在客觀方面也沒有造成被表現的自然人品德和能力的社會評價降低,一般就不會構成對名譽或者名譽權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