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協議書很顯然是夫妻通過協議方式
離婚的時候需要實際簽訂的,不過要注意的時,當事人在
離婚協議書上面簽字后并不是馬上就生效,而是需要辦理了備案登記才會生效。那么在此之前,當事人是否可以更改
離婚協議書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是否可以更改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經雙方合意,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
離婚協議書是在監誓人的監誓下,雙方簽字或按手印一旦形成,就具備法律效力,是不可以隨意更改的。
如果想要更改協議,只有兩種辦法:
1、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
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
2、向法院申請變更
離婚協議。
對于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也是可以進行更改。
二、
離婚后對方不履行
離婚協議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8條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此,
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議無法履行的,可向法院
起訴,待法院審理后,才可依據法院的裁判申請
執行。
三、關于
離婚協議是不能向法院申請
執行的。
強制
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強制
執行有著嚴格的要求。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作為
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于以下幾類:
1、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2、裁機構的裁決;
3、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
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4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
執行內容的決定。
凡不在前述列舉范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介入
執行。
綜上可知,法律中允許當事人更改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但此時的更改也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而不是隨意的進行更改。其中要是
離婚協議書尚未生效的話,那么進行內容的更改當然是無可厚非的。不過一旦生效的話,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就是不能隨意要求更改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