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房產,當其主張為借款時,需提供相應的證明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在《的理解與適用》進一步明確“父母沒有明確證據的不予支持借款關系。”
1、對于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如果雙方對此款項有約定,應當按照約定處理。
2、要注意父母與子女是否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如果父母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財產與子女財產分別所有,其債權的主張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3、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父母主張出資為借款的,該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的情形下,一般都應認定該出資為對子女的贈與。
因此,對于涉及子女結婚后父母出資為其購房的款項是不是借款的問題,應當按照以下兩個思路處理:一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二父母不能舉證證明為借款的按照贈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