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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管是協議
離婚還是訴訟
離婚,在這種情況下都是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來辦理
離婚手續的。當然了,您也都知道不同
離婚方式下的程序是不同的。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離婚訴訟經過的程序是怎樣的,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一、
離婚訴訟經過的程序是怎樣的
提起
離婚訴訟至
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一)原告
起訴(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
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法院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被告答辯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
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
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開庭審理
這一階段進入
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調解成功,訴訟結束);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逾期不提起
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
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
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
再審。
二、
離婚訴訟的期限是多長
1、首先婚姻案件屬于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其訴訟程序及審限均適用于我國《民事訴訟法》,若
管轄權在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以北京地區為例,一般婚姻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序,實際上因為案件數量多,法院工作效率較高,一般婚姻案件和一審程序兩個月就審結了。上述說的是一審程序,如果一審結案方式是判決,則雙方當事人均有
上訴權。
如果一方
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則二審期限會比一審更長一些。在二審審結后該案方才算是結案。如果一審是以撤訴或調解結案,則無二審程序。
2、但上述說的時限有前提,即所有的訴訟程序都能按部就班的順利進行下去,也不存在對方利用訴訟程序故意拖延的情況,否則,如果案件的程序出現非常規情況,如送達
起訴書和傳票出了問題,需要進行公告送達,或是需要鑒定等等,都會延長審判結案的時間,最糟糕的情況是另一方利用法律的程序規定故意人為的拖延時間,這樣一個
離婚案件有時也會拖延至一、兩年甚至三、四年才審結,現實中也存在這樣的案例。
調解可以說是必經的,要是法官沒有進行調解而直接對案件作出了判決的話,那么可以認定屬于程序違法,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法
上訴的。當然了,處理
離婚案件也需要嚴格控制時間,不能超過法律中規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