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是否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來看:①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對于前者,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即使以個人名義所負,仍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后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原則上屬于個人債務,除非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