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奪子女
撫養權的時候,需要當事人收集、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撫養更有利于子女的生活成長,或者對方的撫養不利于子女成長。那么才有可能獲得子女
撫養權。具體來說當事人該如何收集證據獲得子女
撫養權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收集證據獲得子女
撫養權
1、撫養關系的變更應由雙方協商。2、正確把握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3、收集變更撫養關系證據途徑。具體如下:(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了解其簽訂租賃
合同的情況。(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
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
醫療及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子女
撫養權有如下處理方式:
1、協議處理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
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
離婚,應在
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于子女隨哪方生活。在
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2、法院判決
(1)子女不足兩周歲
如果
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法律規定
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愿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
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系較密切,那么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么子女自然不適于與之一起生活。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么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3)子女在十周歲以上
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
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要想獲得子女的
撫養權,那么提供證據是必要的,否則最終的處理結果肯定會對當事人不利。當然,即使在
離婚的時候確定子女歸一方撫養,但日后也是可以申請變更
撫養權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