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糾紛。”并不表示員工放棄了訴權,如果事實是比如公司少繳了社保,這一條就是無效條款。即員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不會因為雙方協議中有這樣一條而免除企業的法定責任。企業之所以喜歡在解除協議中寫上這一條,是希望通過這樣的條款減少潛在的勞動爭議,許多勞動者即使以后發現企業坑了自己,會以為簽了就只能自認倒霉了。至于文字表述,如上,怎么寫都不改變此條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企業責任不會因為描述差異或雙方約定而有任何改變,因為法定的責任不能通過雙方約定免除。
用人單位欲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均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在企業的實際管理中,人力資源部門在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書》時,時常遇到一些員工以種種理由,拒絕接收或雖收取文書但拒絕在回執上簽字,致使解除勞動
合同文書無法送達本人,給企業管理者造成了極大的困擾。對于如何向員工送達《解除勞動
合同書》,應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79號文)的規定
執行,本著對職工負責的精神,應采取以下三個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