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賠償責任減輕的情況有哪些 一、雇主賠償責任減輕的情況有哪些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該司法解釋第二條又同時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二)比如說,雇主應在施工前向施工人員強調說明戴某些防護用具,因雇主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故應承擔部分責任。但雇員應該知道不戴防護用具的危害性,據此應對自己不戴防護用具這一重大過失承擔責任,所以雇主的賠償責任可減輕。
二、雇員受害責任有哪些
(一)雇員受到人身傷害。雇員為雇傭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判斷雇傭關系是否成立,首先是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書面的雇傭
合同,如果存在書面的雇傭
合同,則雇傭關系成立;如果未訂立書面
合同,則需進一步考察雙方是否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雇主對雇員的控制力,即選任、指揮和監督雇員的行為,也成為判斷雇傭關系有無的重要因素。雇員必須是雇主所選任,并接受其監督的勞動者,其與幫工不同:幫工不受被幫工人的監督。這里所說的損害是指雇員的人身傷害,不包括財產損害和其他利益的損害。
(二)雇員在雇傭活動過程中遭受損害。這里所說的在雇傭過程中,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只要是在雇傭活動過程中遭受的損害,不論是因工受害,還是雇傭活動以外的第三人致害雇員,雇員都有權要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雇主在第三人致害雇員時對雇員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三)雇員受害與
執行受雇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要是在雇傭活動過程中,不管雇主和雇員的主觀意志如何,雇員的行為在客觀上與
執行事務有內在聯系,就可認定雇員的行為與
執行事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現實中,不管是雇員自己不小心造成了人身損害的,還是有其他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損害的,此時都是可以向雇主索賠的,但要是有上述幾種情況下的話,那么雇主賠償責任減輕。也就是說不會按照實際的損害作出相應的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