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別
民法中的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什么?民法上有很多的概念看似相同,但是卻有著天大的差別,其中最明顯的就是遺忘物和遺失物,他們兩者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差別卻非常的大,很多人在生活中就經常把這兩個概念混淆,不知道民法中的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什么,下面就來為您介紹,幫助您進行區分。一、遺忘物和遺失物的區別是什么1、遺忘物是遺忘人意識地將自己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為一時疏忽而忘記拿走 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2、遺失物則是偶然將某物失落在某處,以至脫離自己的控制。通俗的說 遺失物的主人很難知道物品遺失在什么地方 ,難以找回而遺忘物的物主一經回憶較容易找回。3、我國刑法只規定侵占遺忘物,而未規定侵占遺失物,也就是說侵占罪只能是侵占遺忘物 而與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的返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的處理】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二、遺失物的構成要件有哪些?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遺失物并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丟失的動產。不過,除所有人以外,因占有人不慎丟失的合法占有的物,也為遺失物。侵占遺忘物應具備以下條件:1、須占有人喪失占有;2、占有喪失非出于占有人自身意思,占有人如果故意放棄占有,則為所有權的拋棄行為,將作無主物處理。占有輔助人或直接占有人未經主人同意,私自拋棄動產,應認定為非出己意喪失占有,仍構成遺失物;3、須現無人占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占有,則不能構成遺失物,如盜竊物品不能構成遺失物;4、丟失的須為動產且非無主。不動產的屬性決定了不能丟失,所以,遺失物只能是動產。由于動產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喪失占有,因此,不是拋棄物,而是有主物。遺失物被拾得人拾得后,就在遺失人和拾得人之間形成一種法律關系,拾得人是基于拾得行為而取得遺失物占有的人,拾得行為為發現遺失物并實施占有的行為,拾得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拾得人拾得遺失物以后,負有通知所有人、遺失人或者其他有受領權的人,并將遺失物返還的義務。在遺失物返還和交付之前,拾得人還有依據善良管理人標準予以妥善保管的義務。遺忘物是物品的所有人暫時遺忘了該物品,只是暫時對物品失去了控制,是可以找回的,而遺失物是指物品的所有人完全失去了該物品的控制權,甚至不知道物品在什么地方,并且遺失物很難找回,要是還有不清楚的,可以來電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