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潤,滿足進行盈余分配的條件下,在大股東濫用多數表決權不通過股東會分紅決議,并存在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時,損害其他股東的實體利益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在沒有股東會決議的情形下,強制公司分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十四條 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
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規定,“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