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為了逃避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在為員工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只同其簽署入職協議,而不簽訂勞動
合同。因為入職協議上面也規定了工資待遇、工作時間和地點等因素,有些員工就以為等同于
合同,其實這是不對的。那么只簽了入職沒簽
合同的風險有哪些?下面我們就給廣大勞動者講解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只簽了入職協議沒簽
合同的風險有哪些?
1、勞動
合同是勞動關系的主要證明,若不簽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難以證明勞動關系,沒有保障。
2、因為沒有勞動
合同約定期限,在未超過一年,未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前,單位可以隨時單方終止勞動
合同。
3、沒有勞動
合同對崗位、工資、工作時間、待遇等勞動關系的主要權利義務進行約定,雙會很容易就此發生糾紛。
二、沒有勞動
合同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即是勞動關系。
三、未簽勞動
合同公司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1、沒簽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要是一直沒去簽勞動
合同的,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那么不僅得按規定支付規定的工資,還得額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資作為懲罰性賠償,并且這個情況下,支付的時間最多是11個月。
2、沒簽勞動
合同,將面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不屬于第一種情況的,那么就是在從用人單位開始啟用勞動者之日起滿一年了,那么在這個時間段的就不再是支付二倍工資了,而是直接要跟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了。
由此可見,入職協議并不等同于勞動
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公司和員工必須簽署勞動
合同。像只簽了入職沒簽
合同的情況,對于員工而言,蘊藏著不少風險,這樣當勞動糾紛發生時,員工很難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且沒有勞動
合同的約定,雙方在工資、工作內容和時間等方面也容易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