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的確存在一些職工不按時上班,甚至長時間曠工的行為,有的曠工長達十五天,用人單位也會做出相應處理并開除,但是曠工15天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開除合理嗎。職工雖然連續曠工的時間較長,但是解除勞動關系和開除必須要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否則就是不合理的。下面我們將在本文中介紹一下勞動法是如何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和開除的。一、曠工15天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開除合法嗎《勞動法》對于累計多少天曠工開除,沒有具體規定。具體天數,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里進行約定。已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二、因曠工解除
合同法律沒有規定曠幾天工可以解除
合同法律并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解除勞動關系不能簡單的等同于除名、開除,但最終的結果都是不再有勞動關系。國家規定是嚴重違紀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并且不屬于勞動
合同法規定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形式。因此,公司可以將曠工的性質明確化、制度化。如定義連續礦工3天,一月之內曠工5天及以上為嚴重違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過去職工獎懲條例明確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就可以開除,現在這個規定已經廢止,改按照勞動法規定
執行,勞動法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開除,只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
合同,因此,應該按照企業規章制度
執行。如果職工無視用人單位的提醒和警告,依然無故曠工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關系開除員工。但是作為員工也要自覺履行單位的責任和義務,遵守基本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