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衡量個案情形是否符合法律關于依申請進行證據
保全的條件時,法院應當基于申請人提交的初步證據,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在全面審查申請
保全所依據的初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證據
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對是否準許證據
保全申請作出審慎判斷。2.根據民訴法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商定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這里的“協商不成”,應理解為既包括“雙方均同意鑒定,僅對鑒定部門無法協商一致”,也包括“一方申請鑒定,而另一方不同意,導致協商不能”的情形。對于后者,可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故對于一方提出鑒定申請,僅是另一方不同意鑒定的,不存在鑒定程序無法啟動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