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
股票賬戶一直沒動過,則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如果
股票賬戶一方在婚后進行過操作與管理,則其增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