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65條【
合同解除程序】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
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
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
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
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
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
合同自
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562條【
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事由。解除
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
合同。
第563條【
合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
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
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認定
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
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備,既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的實質性要件,又要符合通知
合同相對人這一形式要件。在此基礎上,如果當事人約定了異議期,異議期內對方當事人未向法院提出異議,應當認定
合同解除通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