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負擔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實踐中,對于夫妻雙方因分居或者一方長期在外地工作,由另一方單獨留守家中照顧子女和老人的情況,當事人如果有初步證據并結合本人陳述,法院一般可以認定其對家務負擔較多,進而支持其提出的家務勞動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將家務勞動由“無償”變成了“有償”,但并不是贊成將夫妻關系物質化,也并非支持付出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在
離婚時可以漫天要價,家務補償的訴求需要有理有據合理要求,否則很難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