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將錄像分為錄像作品與錄像制品兩種。智力創造性強的為錄像作品,錄制老師的講課等智力創作簡單的為錄像制品。 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像制品,應當取得
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有表演者表演的,還應取得表演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像制品所載的作品的
著作權依歸歸
著作權人享有,錄像制品制作者對作品不享有
著作權。錄像制品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像制品,享有鄰接權。在人身權方面,錄像制作者有權在其制作的錄像制品上署名。例如,北京高校音像出版社有權在其制作的錄像制品上署制作者的名稱。在財產權方面,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以復制等方式使用并獲取報酬的權利。錄像制品制作者的這種鄰接權的保護期間為50年,截止于錄像制品制作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錄像制品錄制后超過50年,該權利不再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