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F在很多公司為了節約人工成本減少勞動糾紛,都把原來員工的勞動關系交給職介或勞務派遣公司管理,這樣單位可以避免了很多勞動糾紛。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而勞動關系轉移就是轉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社會經濟關系。
2、《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
合同繼續有效,勞動
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
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
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3、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
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
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通過上文,轉勞動關系是指轉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社會關系。勞動者要去新的單位上班,勞動關系就要被轉移。所以,勞動關系的狀態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在改變勞動關系之前,公司應該與員工進行溝通協商,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勞動關系可以被認定、被轉移、被解除,轉勞動關系指的就是勞動關系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