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認為侵占罪遺忘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一、誤認為侵占罪遺忘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于盜竊罪和侵占罪的界分,更多地集中在盜竊罪與“代為保管物”侵占罪之間的區別問題上,而對于盜竊罪與“脫離占有物”侵占罪之間的區別,則論述相對較少。對于司法實踐中較為多發的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誤認為是遺忘物進而據為己有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即到底是成立盜竊罪還是侵占罪,由于涉及罪與罪之間的區分、犯罪構成理論、刑法的基本原則等諸多問題,則更是鮮有涉獵。目前更是沒有提出一個清晰明確、操作性強的標準,以作為破解該難題的“鑰匙”。
在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的場合,應當在故意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符合的范圍內,即應當在主客觀相統一的范圍內,來認定犯罪。因此,在客觀事實是重罪,主觀認識是輕罪的案件中,要判斷重罪的客觀事實能否評價為輕罪的客觀事實,如果能得出肯定的結論,就應認定為輕罪的既遂犯。因此,將他人的占有物誤認為是遺忘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實際上屬于客觀事實是重罪(盜竊罪),主觀認識是輕罪(侵占罪)的情況,當行為人的“誤認為”合情合理時,只能成立輕罪,即侵占罪,反之,則應成立盜竊罪。
二、侵占罪的構成特征是什么?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三、侵占罪的
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對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而誤認為是遺忘物的行為的準確定性,將直接影響到最終判決。我們認為,只要當事人誤認為侵占罪遺忘物的情節較輕,并合情合理,就應該以侵占罪論處,
量刑從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拘役不等,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