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欲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均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在企業的實際管理中,人力資源部門在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書》時,時常遇到一些員工以種種理由,拒絕接收或雖收取文書但拒絕在回執上簽字,致使解除勞動
合同文書無法送達本人,給企業管理者造成了極大的困擾。對于如何向員工送達《解除勞動
合同書》,應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79號文)的規定
執行,本著對職工負責的精神,應采取以下三個步驟:
首先,應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或直接送達有困難,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以保留證據。
然后,應采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若沒有這份證據,則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達,也是無效的。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