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委托人條件是什么?
訴訟是老百姓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最終手段,在很多民事訴訟案件中,參加訴訟的并不是當事人本人,而是通過委托代理人完成。按照法律規定,成為委托代理人,需要具備一定資格才行。代理人需要在權限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那么民事訴訟委托人條件是什么?下面請看我們總結整理的這篇文章。
一、哪些人可以成為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資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進行訴訟行為活動的一種能力或資格。 那么什么樣的人具有這樣的能力或資格,可以接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為訴訟代理人呢?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委托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具備哪些特點?
委托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點:
1、訴訟代理權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2、訴訟代理的權限范圍和代理事項由被代理人決定;
3、委托訴訟代理人必須是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三、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的權限是什么?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
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系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
對于前一類權利,由于與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權限。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托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
上訴。正確的授權方法是明確地寫明授予何種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對于后一類權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因此無須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及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都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代理人。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有訴訟能力。法院接到授權委托書后,會展開調查,對于具備民事訴訟委托人條件的代理人,法院會要求其提交訴訟狀、參加開庭答辯等與案件審理有關的事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