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2、《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前1日。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