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當國家機關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行職權時的違法行為侵犯了我們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后果的,我們是可以依法向所在地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那么,我們知道國家賠償的特征之一是一種有限賠償,所以對于我們來說,了解我們國家賠償法的范圍顯得至關重要了。
一、概念介紹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219.72元。
二、國家賠償法的范圍
1、行政賠償的賠償范圍
根據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
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刑事賠償的賠償范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
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
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
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
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
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
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
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
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
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
執行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
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我們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得知國家賠償法的范圍主要包括行政賠償范圍以及刑事賠償范圍。所以,在上文中,我們從國家行政賠償范圍和國家刑事賠償范圍兩方面來進行相關闡述。我們在這里也提醒您,不同賠償的數額以及要求是不盡相同的,具體案件也應該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