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拘留(治安
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
行政處罰。
行政
拘留和刑事
拘留的區別:
第一,法律性質不同。行政
拘留(又稱治安
拘留)盡管是
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但也只是一種
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
拘留是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第二,
行政處罰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刑事
拘留的對則象是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第三,適用的目的不同。行政
拘留的目的是通過這種處罰手段來懲罰和教育違法者;刑事
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
第四,適用機關不同。行政
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適用,而刑事
拘留的決定權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羈押期限不同。行政
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違法行為人的多個處罰合并
執行時,最多
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
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
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行政
拘留不屬于犯罪記錄的案底,但是,被行政
拘留的記錄在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應當是可以查詢到的,對報考公務員以及特殊部門雇員的當事人的政審環節可能造成不利影響。受過行政
拘留處罰的人無法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對于移民,出國等方面,可能會有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