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
保險的情形下,大多用人單位均十分和極尋求與勞動者協商解決
工傷賠償;大多數勞動者亦不愿歷經漫長的仲裁和訴訟程序、希望一次性盡快拿到補償。但是不少勞動者簽訂賠償協議后,往往又會以協議賠償數額過低為由,請求認定協議無效或者予以撤銷。
根據工傷
保險規定。職工遭受工傷后可以依法獲得工傷
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護理費;工傷致殘后,能夠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一至六級);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獲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述
工傷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
保險,則大部分款項由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
保險,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由于工傷
保險待遇賠償蘊含著對勞動者健康權保護,在審查認定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者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情形,其認定標準應當有別于其他款項,應當適當從寬認定。